里奇诉鲍德温案判例Ridqe V.Baldwin里奇是英国布莱顿郡的警察局长,1963年因被控犯有阴谋阻止审判活动罪而受审判。虽然经审判后里奇被宣布无罪,但布莱顿郡的警察委员会仍通过决议开除了他的公职。里奇根据《警官管理规则》,向内政部长提出申诉,内政部长维持郡警察委员会的决定。里奇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警察委员会在决定开除他的公职前没有听取他的意见。一审法院认为,警察委员会已经从报纸上有关此案的报道中了解了情况,因此对里奇的决定没有必要再听证。里奇败诉。里奇提出上诉。上诉法院认为,警察委员会不过是根据《城市公团法》执行行政措施,因此没有必要遵守自然公正原则,在开除里奇之前通知里奇,听取他的意见。上诉法院仍然判决里奇败诉。里奇不服,又诉至上议院。上议院对该案作出裁决:没有起诉通知和公平听证,不能解除里奇警察局长的职务,从而推翻了自然公正原则不适用于行政程序的观点。此案是英国法院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恢复对于自然公正原则适用范围的传统观念的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