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厄瓜多尔宪法保障法庭 |
释义 | 厄瓜多尔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司法机关。厄瓜多尔1945年宪法设立宪法保障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1972年2月,新的政府接管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宣布1945年宪法继续有效,但宪法保障法院不再行使职权。1983年宪法(即现行宪法)改宪法保障法院为宪法保障法庭。共有11名成员,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其中,3名由国会在议员之外选出,8名由国会从最高法院、总统、公民(通过由县长和省长组成的两个选举人团指名)各自提出的3名候选人中各选2名,从劳动者工会或行会各自提出的3名候选人中各选1名。法庭庭长和副庭长从成员内部选举产生,任期1年。法庭成员必须具备与最高法院法官同样的条件,不得兼任任何公职及在政党内任职,不能参与竞选活动。享有宪法规定的豁免权,犯有现行罪者除外。国家部长、总审计长和各合法政党的领导人可以参加宪法保障法庭会议和审议工作,并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其主要职权是:监督政府机关和当局贯彻宪法;对有关当局和机构发布的与宪法、法律相违背的法令、协议、条例、命令和决议提出指责;听取自然人和法人对破坏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的检举和指责,并经调查属实,对违宪的有关当局和机构提出批评,如是公职人员还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其职务;如果国家总统、副总统、各部部长、最高法院行政裁决院和检察院的法官、宪法保障法庭和最高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审计长、国家总监、总检察长、银行和公司总裁如有违宪行为,宪法保障法庭有权作出处理意见,并连同其案卷呈交国会;如果某集体单位违宪,则有权追究其中个人责任;因公务需要或一方起诉,可宣布全部或部分停止执行内容上或形式上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法令、协议、条例、命令或决议,并提交国会或立法委员会(在国会休会期间)讨论通过,无论是法庭决议还是国会的决议都无溯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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