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受理非财产案件时,根据非财产案件的种类,依法向当事人征收的案件受理费。非财产案件是指人身关系案件和人身非财产案件。世界各国征收非财产案件受理费的办法有: ❶将非财产案件比照财产案件,按当事人的收入,折合为诉讼价额征收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德国规定,离婚案件,以夫妻双方3个月的纯收入作为诉讼价额。 ❷根据非财产案件的不同种类,规定每一种案件应征收的非财产案件受理费,如苏联规定,离婚案件每件征收10卢布。 ❸根据案件种类,规定一定幅度,由各地人民法院具体征收。中国采取第三种办法。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0,000元的,超过部分按1%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50元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元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到100兀.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30元到50元;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元到5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