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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务委员会
释义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务委员会

1960年至1990年间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国家元首机关。1960年9月12日成立。由第三届人民议院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选举产生,任期5年。由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1人组成。主席的人选由在人民议院中占席位最多的党团提出。主要职权:执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任务,对人民议院负责;向人民议院提出法案;为执行交给它的任务而作出决议;批准和废除国家条约及其他国际性条约;支持和维护地方人民代表机构的工作,监督其执行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军衔、外交级别和其他专门职称;宣布进行各级人民代表机构的选举,召集人民议院改选后的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国防委员会的协助下决定并组织国防事务、任命国防委员会委员;监督最高法院和总检察长的工作,行使大赦和特赦权;设立国家勋章、奖励和荣誉称号;在人民议院休会期间负责处理违法乱纪的人民议院议员;对外代表国家,任免驻外使节和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在人民议院任期届满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直至新的国务委员会产生。主席领导国务委员会的工作,签署公布人民议院通过的法律和颁发国家勋章、奖励或荣誉称号。在他因故不能主持工作时,由受委托的副主席代行其职权。1990年4月5日,第十届人民议院第一次会议决定撤销国务委员会,重新实行总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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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