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2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例如,房管局向几个房客提起诉讼,要求房客交付欠租。几个房客之间并无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但都是欠房管局的房租,属同一类性质的案件。在这种情况卜,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合并审理比较方便,就可以合并审理。这就形成了普通的共同诉讼。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合并审理反而不利于审判,也可以分开审理。由此可见普通共同诉讼审理可分可合,必要的共同诉讼则是不可分的。普通共同诉讼的条件是: ❶共同的被告必须在一个法院的辖区之内; ❷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程序。不能有的适用普通程序,有的适用简易程序; ❸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即合并审理后可以简化程序,节省时间、费用等。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不适用协商一致的原则,共同诉讼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分别作出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