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违宪判决的效果 |
释义 | 又称“违宪判决的效力”。违宪审查机关所作违宪判决的效力范围。大体有两种情况:(1)一般效力。即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命令等全部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立法机关审查制下的立法机关和特设机关审查制下的特设机关所作的裁决具有此种效力。但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命令等自何时起失去法律效力,各国又有不同的规定:第一,自法律、命令等施行之日起无效,即违宪裁决有溯及力。实行立法机关审查制的国家采用此种做法。第二,自法律、命令等被宣告违宪之次日起无效,即违宪裁决无溯及力。如意大利宪法第136条规定:“当法庭宣布法律或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之某项规定为违宪时,则该项规定在判决公布之次日起即失去效力。”第三,自法律、命令等被宣告违宪后,经过一定时间,才失去法律效力。如奥地利宪法第140条规定,凡法律之全部或一部被宪法法院认为违宪而撤销者,联邦国务总理或该管之部长,有立即公布此法已被撤销之义务,其撤销除宪法法院定有期限外,当自宣布之日起发生效力,此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2)个别效力,即被宣布为违宪的法律、命令等不适用于所审理的案件及其当事人。实行司法审查制的国家采用这种做法。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如果认为该案所涉及到的法律是违宪的,只能拒绝适用,而无权宣布废止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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