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督 |
释义 | 依法享有监督权的主体(包括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管理活动中,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所进行的监察、督促、纠正的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种类很多,从监督的不同角度可以分为不同名称和内容的监督。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党的监督。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领导权就包括监督权。党的监督属于全面性的监督,既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监督,也包括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宪法、法律和纪律的监督。(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的一项原则。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整个监督的基础,也属于全面性的监督。它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具有国家权力意志的特点,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具有强制力。(3)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它包括:一般权限机关的监督;专项职能部门的监督;专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专职监察机构的监督;下级对上级的民主监督。(4)人民群众的监督。它包括:社会监督;人民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舆论监督。(5)司法机关的监督,又称法律监督。它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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