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带上诉 |
释义 |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面提起上诉,第二审程序开始后,被上诉人也对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而提起的上诉。日本、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附带上诉制度。其立法旨意是:上诉人于提起上诉后,可自由扩张其不服声明的范围。为使双方当事人获得同等的保护,允许被上诉人附带上诉,使之在第二审程序中有随时对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的机会。附带上诉一般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须他方当事人已经提起上诉;(2)须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3)须是对于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4)须在第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起;(5)须遵守法定的程序。我国没有附带上诉制度。无论双方当事人都上诉,还是仅一方上诉,均只能在上诉期限内提出。先提出上诉的一方为上诉人,后提出或未提出上诉的一方为被上诉人;如果双方同时上诉,则双方互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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