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会非常会议组织大纲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关于国会非常会议组织方面的法规。1924年11月25日中华民国临时执政段祺瑞公布施行。共11条。规定国会非常会议由未参加1923年10月5日非法大总统选举会的国会议员组成,负责制定一切临时法规,并议决关于政治的重要事项。国会非常会议非有14省以上议员列席,不得开会(蒙古、西藏、青海、华侨各选举区以省论);其议事以列席议员过半数议决。设行政委员,执行一切事务,由各省议员互选1人充任。会议主席由行政委员依次充任;得设各委员会;设秘书厅,承行政委员之命令,办理事务。至正式代表民意机关完全成立为止。并规定本大纲经议员10人以上连署得提出修正案,以列席议员2/3以上议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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