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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谘询程序
释义

谘询程序advisory procedure

有权向国际常设法院和国际法院请求提供谘询意见的组织或机构提出请求和法院或法庭提供谘询意见所遵循的程序。没有统一的谘询程序,一般是由建立法院的规约、条约等予以规定,或由法院自己制定有关工作的程序规则。谘询程序与诉法程序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国际法院的谘询程序是比较严格地仿照诉讼程序的,也规定谘询程序分为书面阶段和口述阶段,仅在法院认为合适时可以免去口述程序,而且也允许在某些谘询案件中指派专案法官。根据1945《国际法院规约》和1978年《国际法院规则》的规定,凡向法院请求谘询意见,应以申请书送交法院;申请书对于谘询的问题,应有确切的叙述,并应附上足以说明该问题的一切材料和文件。法院应首先考虑谘询意见的请求是否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实际上悬而未决的法律问题有关;如果有关,应允许有关国家在法院的本国法官参与该案,如果法院没有有关国家的本国法官,有关国家则可根据法院的有关规定选派专案法官。法院或院长确定以书面形式评议该案的方式和范围以及期限,并裁定是否进行口述程序,确定开始口述程序的日期。法院完成其评议并通过其谘询意见后,应当庭公开宣读并先期通知联合国秘书长、联合国会员国及有直接关系的其他国家和国际团体的代表。代表书记官长特别应适时通知请求谘询意见的组织或机构的行政首长。正式签名盖章的谘询意见一份应归存法院档案,另一份应送交联合国秘书处,第三份应在适宜时,送交请求法院发表意见的组织或机构的行政首长。副本应由书记官长送交联合国各会员国及直接有关的国家、专门机构和公共国际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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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7: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