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帝汶岛仲裁案 |
释义 | Island of Timor Cace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案件。荷兰和葡萄牙根据1859年的条约分别占有帝汶岛的西部和东部,并由根据这条约设立的混合委员会拟定确定边界的方案。两国在1904年签订边界条约。在勘界过程中,由于条约和附图所指的一条界河的名称不一 致,两河之间的一段界线划分也有分歧。荷兰主张以条约提到的那条河的主航道为界,葡萄牙则主张以附图指的河流为界;荷兰认为两河之间的一般界线应是最高点线,葡萄牙则主张在有关地段另划一条界线。1913年4月3日,两国签定仲裁协定,请常设仲裁法院的法官拉第为独任仲裁人。拉第在1914年6月25日作出裁决,认为:条约在河流名称上的错误是双方都承认的,因而应以附图上标明的那条河的主航道为边界线。至于两河之间的一段边界,最高点线是地面最容易测量得到的,因而应以最高点线作为该段的界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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