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搜查程序 |
释义 | 侦查审判人员依法对被告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其他人身、物品、住所或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诉讼程序。在刑事侦查阶段里侦查程序的一种。它的任务是发现并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各种证据,查获犯罪人。在侦查阶段,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时,搜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向被搜查人出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签发的《搜查证》。《搜查证》上应写明搜查的原因、被搜查人姓名,被搜查的物品、住处或其他有关地方,执行搜查的机关、人员和搜查的日期等。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迂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时,应首先向被搜查人说明交出证据或人犯的法律义务,动员其主动交出。如拒不交出,再强行索寻。但不得损坏被搜查人的财物,不得提取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发现与案有关的物证、书证等,应当提取和扣押。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搜查笔录》。需要扣押物品的,应当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均应由搜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者他们的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盖章,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搜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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