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否决权 |
释义 | ❶特定国家机关具有的否定他一国家机关所通过的议案或者法律案,使之不产生法律效力的权力。古罗马保民官对于元老院、执政官和其他高级长官的决议、命令,如果认为违反平民利益,可予以否决(Ve-to,拉丁文意为“我禁止”)。近代政治制度中的否决权源于英国。当初,法律由英王制定并颁布,议院只能向英王请愿,要求制定某项法律,至15世纪,发展为法律由议会草拟,送国王批准。英王不再自己立法,只对议会提呈的法案表示同意或者拒绝,这就是元首享有否决权的肇始。随着责任内阁制的发展,1707年以后英王在实际中再没有行使过否决权。在美国,国会通过的法案须经总统签署才能生效。总统享有相对否决权,即总统如不签署法案,可把原案以及异议书于10天内退回国会。如果两院分别均以2/3以上多数议员再次通过原案,则该法案即成为法律。另外,如果法案送交总统签署时,距国会闭会已不到10天,则总统若有异议,可不必退回,亦无需签署,该法案自然不生效(称“pocket veto”即“衣袋否决权”)。除元首的否决权外,在某些两院制国家里,上议院对于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也享有相对否决权或者绝对否决权。还有些国家,公民投票可以否决议会通过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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