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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敌性
释义

个人敌性enemy character of individual

在战争状态下,交战国国民以及中立国国民、无国籍人作为敌人的法律性质。关于个人敌性的确定标准,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主要有两种制度:英美的住所制和欧洲大陆的国籍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英美及欧洲大陆分别吸收了一定的国籍制和住所制的成分,形成一种两种制度的混合体。对于具有敌性的个人,各国在实践中往往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18世纪前,敌对国国民通常可以根据交战国单方面特许或交战国双方的协定自由居住在敌对交战国领土上。法国革命及其随后的战争打破这种宽容制度,创造了对敌国国民实行逮捕和拘禁的先例。以后,国际上又逐渐采取对敌国国民颁发居留特别许可证以及驱逐出境的办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所有交战国都实行拘禁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拘禁敌国国民的范围又有新的扩大。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规定,只有在拘留国安全有绝对需要时,并在拘留国定期的司法或行政审查之下,才可以下令对敌国国民加以拘禁或把他们安置在指定居所(第42、43条)。被拘禁人根据第80条的规定,保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行使与其相符的附随权利。然而,1949年公约在保护敌国国民方面仍然有许多缺陷,主要是:(1)第35条承认交战国有权提出“国家利益”的保留来限制或禁止敌国国民离开其领土的权利;(2)交战国有决定大规模的驱逐的自由;(3)《公约》所承认的保护国关于监督拘禁条件的权限不足;(4)缺乏有效的保护国的代替者和缺乏一套监督和惩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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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3 16: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