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咨商地位 |
释义 | special consultative status非政府组织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享有咨商地位的一种,其性质和所涉权利的范围次于一般咨商地位。特别咨商地位授予那些活动范围仅与经社理事会的少数领域有关,具有专长,并在特定领域拥有国际声誉的组织。将促进联合国的目标、目的与宗旨,增进对联合国工作的了解作为主要宗旨之一的非政府组织也可以享受此类地位。获得这类咨商地位的国际组织如残疾人国际协会、国际绿色和平运动、国际法协会、国际红十字委员会、国际社会科学理事会、国际律师联合会等。享有这类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有3百多个。与一般咨商地位相同,非政府组织在经批准获得特别咨商地位后,可以参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活动,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咨商活动同样包括了与经社理事会咨商,与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职司委员会及其他辅助机关咨商,与联合国召集的国际会议进行咨商。其中包括对经社理事会下属的职司委员会会议的临时议程提出建议,派代表参加经社理事会及其下属机构的会议,就其具有特长的事项向会议提出与工作有关的书面文件,在会议中发言陈述意见。它们同样可以应经社委员会下属职司委员会和机构的要求,在本组织专门知识的特长领域进行特别研究、调查或代委员会编写特别文件。但是,由于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本身的特点,与一般咨商地位相比,根据这种咨商地位享有的权利,如在各种会议中散发文件的篇幅、发言的权利等均受到一定限制。享有特别咨商地位的某些非政府组织在一定时期后,可以向联合国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提出申请,经适当审议批准程序后,将其地位提高为一般咨商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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