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耶茨诉合众国 |
释义 | 1957年Yates V.U.S美国最高法院的这一判例改变了对《史密斯法》所作的解释。耶茨为美国共产党加利福尼亚州委员会领导人,他以为美国共产党作组织工作并为美国共产党机关刊物撰写稿件而于1952年被控阴谋“鼓动或教唆他人”以武力或暴力推翻美国政府,因而违反《史密斯法》而被捕,经加州南部联邦地方法院审讯后,被判处五年徒刑和一万美元罚金,耶茨向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上诉法院维持原判,于是又向最高法院上诉,最高法院于1957年作出判决,大法官哈兰代表最高法院发表的判词说,为了维护人权,对刑法应作严格解释,据此《史密斯法》应解释为是针对着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颠覆行动的,应该把拥护一种“颠覆性”的抽象学说和颠复行动区别开来,《史密斯法》只禁止以武力或暴力推翻政府的具体行动,而并不禁止在这方面的抽象的理论宣传。原判被推翻,耶茨被宣布无罪释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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