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控制论法学 |
释义 | 用控制论解释法律现象及其与社会因素关系的法律理论。在国外,七十年代有人曾把控制论应用到法学研究中,我国八十年代也曾有人作过这方面的尝试。这种理论把整个社会看作是一个大的系统,由经济、政治、教育、家庭、宗教和法律等不同的制度组成。它们之间通过彼此的信息反馈而相互影响。在各种社会制度之间存在两种反馈:一种是负反馈,即反馈的信息有助于某一制度达到预期的目标;另一种是正反馈,即反馈的信息导致提出新的目标,发展更复杂的社会制度。前者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停滞不前,而后者则决定社会制度的发展。例如,当贸易关系出现和发展时,法律制度不是仍然用调整自然经济的方式对它加以控制,即以负反馈对它作出反应,从而把贸易关系拉回到自然经济的老路上去,而是相应地建立一系列新的法院,出现刑法与侵权行为法之间的划分,即以正反馈对它作出反应,从而促进了贸易关系更迅速的发展。控制论法学把社会与法律的不发达看作是负反馈的牺牲品,而把正反馈看作是实现社会与法律现代化的必要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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