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行政法规。1991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七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4月15日发布施行。共19条。该规定旨在根据宪法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促进义务教育,禁止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与单位或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为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颁发个体营业执照。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化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包括县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违反规定使用童工的单位或个人对童工的伤、残、死亡负有责任,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规定按不同情节,分别列举了违反规定使用童工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治安处罚等。同时规定,按各地区推行义务教育实施步骤,在尚不具备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条件的农村贫困地区,未升入初中的13至15周岁的少年,如确需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其范围和行业应严加限制,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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