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裁判性 |
释义 | justiciability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端适当性。政治争端往往被认为不适于用法律方法去解决,因此国家之间的争端分为政治与法律争端,也就是可裁判性和不可裁判性争端。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把声明接受任择强制管辖的争端限于法律争端,而法律争端指:(1)条约之解释;(2)国际法之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这种争端就是可裁判争端。但是,可裁判和不可裁判的争端之间的界线实际上是难以确定的,而往往是按照有关国家之间的协定而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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