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环境保护 |
释义 | Protection of environment对人类赖以生存和活动的自然环境的保护。国际法所保护的环境,包括陆地、水流、海洋、空气空间和宇宙空间,以及构成这些环境的因素,如土壤、水域、空气、动物、植物、文化和自然遗产等。近几十年来,环境污染成为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难以由国家单独加以解决,有必要在国际上进行合作,以采取适当的措施。1972年在斯德哥摩尔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行动计划》,使国际环境保护成为国际注意的严重课题。同年,联合国大会设立联合国环境计划署以执行《宣言》所提及的任务。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30条规定:“为了今代和后世而保护、维持和改善环境,是所有国家的责任。所有国家都应根据此项责任制定它们自己的环境和发展政策。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对发展中国家当前和未来的发展有所增进,而不发生不利影响。所有国家有责任保证,在其管辖和控制范围内的任何活动不对别国的环境或本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拟定环境领域的国际准则和规章。”环境保护主要是排除污染,有海洋污染、空气污染、水道污染,还包括放射性污染、废弃物污染以及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自1972年以后,国际上缔结了许多保护环境的多边和双边条约以及许多重要的国际文件,其中包括197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禁止为军事或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改变技术的公约》。1977年《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35条第3款也规定:“禁止使用旨在或可能对自然环境引起广泛、长期而严重损害的作战方法或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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