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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
释义

帕尔马斯岛仲裁案Island of Palmas Case

常设仲裁法院裁决的案件。美国和荷兰因帕尔马斯岛的归属权发生争议,在1925年1月23日签订仲裁协议,把两国关于帕尔马斯岛的主权争端提交常设仲裁法院,请院长胡伯为独任仲裁人进行裁决。美国认为,根据1899年结束美西战争的《巴黎和约》,美国已因西班牙割让而取得该岛主权。荷兰则认为自1677年甚至1648年以来该岛一直是在其荷属东印度公司的宗主权之下,荷兰一直享有该岛的主权。胡伯在1928年4月4日作出裁决,认为:当领土主权发生争议时,个别时期的有效取得是不足以创立权利的,还必须表明领土主权已连续地存在,在解决争端的关键时刻仍确实存在。这种表示应包括国家实际行使只属于领土主权方面的行动。胡伯认为:自1677年以来,荷兰与帕尔马斯某些地区建立宗主关系的协定已把该岛与荷属东印度公司联系起来,至少从1700年起,该岛已成为荷属东印度当局管辖范围中的一部分。直到1898和1906年,荷兰已几次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这已足以作为主权宣告的表示。虽然西班牙在16世纪发现了此岛,但根据签订《巴黎和约》时的时际法,发现只产生一种“不完全权利”。这种权利须经过一定时期的有效占领才能完成。西班牙没有建立这种权利。它的不完全权利或因1677年的默认而丧失,或已为1714年的《乌得勒支和约》所取代。由于西班牙没有确立对帕尔马斯岛的主权,美国就不能从《美西和约》中取得西班牙在1898年时更多的权利。由于帕尔马斯岛在纳努萨岛与菲律宾之间,从而以地理连续性为由主张把该岛划入菲律宾范围之内.这在国际法上是没有根据的。因此胡伯裁定帕尔马斯岛完全构成荷兰领土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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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