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法律关系 |
释义 | 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国家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国家行政机关同其他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由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而与其管理对象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依行政法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同相对一方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包括国家机关同公务员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和公民。还包括一国行政管理范围内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所指向的目标,包括财物和行为。主要是人的行为。行为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权利履行义务的作为和不作为。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主体在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利义务,行政法上称为职权、职责。相对一方主体的权利义务由宪法和某些具体的法规规定。行政法律关系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一方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没有他们参加不可能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只有在特定特别情况下,关系双方可以为非行政机关的当事人。(2)行政法律关系是由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而产生的。国家行政机关为了行使职权,可以要求对方做或者不做某种行为,常常是单方面的意思表示。相对的一方,无论是否同意,都不影响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3)关系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双方权利义务不是处于对等的法律地位,是主管和服从的关系。(4)解决行政法律关系的争议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行政法和行政程序。只有在法律规定下,才由法院根据司法程序解决。(5)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有国家强制力保证。义务人违反或不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追究行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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