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荷兰法则区别说 |
释义 | Dutch statute theory荷兰法学家欣然接受和发展了主张属地原则的法兰西法则区别说,从而建立的学说。荷兰法则区别说的要旨是:法律的权力来源于立法者的权力。既然一国立法者的权力只能及于该国境内,一国法律的权力也只能及于该国境内。因此,一国无适用外国法的义务;如果有这种义务,该国的主权和独立将遭受损害。所以,按照荷兰法则区别说,法则虽然可以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其效力都不能及于他国。但是,一国有时事实上适用外国法律,但外国法律的适用不是基于国际义务,而是基于国防礼让,而一国的给予他国以这种礼让是基于自制的原则。国际礼让、自利和互惠3个名词,实际上表示同一的概念。这一派的学者胡伯提出三项原则,说明荷兰学派的主要论点:(1)每一主要权者的法律,在该主权者的国境内有效,并拘束该主权者的人民,但在他地并无效力。(2)凡现在一个主权者国境内的人,不论其是永久地还是暂时地居住在该国,都视为属于该主权者的人民。(3)各国的主权者由于礼让,容许每个国家的法律在适用于该国的境内后,在这种法律不损害其他国家或其人民的权力或权利的范围内,在其他国家仍保持其效力。胡伯认为这3大原则足以解决一切法律抵触问题。荷兰法则区别说,为现代英、美关于国际私法的判例和正统的国际私法学说所继承,很大地影响着世界上一大部份的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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