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
释义 |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Law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于1985年6月21日经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用以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推荐性立法范本。《示范法》共36条,主要内容有:(1)第一章总则,规定“本法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对“国际”和“商事”的定义非常广泛,而且强调法院不得干预仲裁程序;(2)第二章仲裁协议,规定仲裁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有仲裁协议而向法院提出实质性申诉的,法院应让当事人各方付诸仲裁;(3)第三章仲庭的组成,一般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员可被请求回避和替代;(4)第四章规定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的抗辩作出决定;(5)第五章和第六章规定仲裁庭有相当多的自由裁量权去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裁决;(6)第七章规定当事人仅可利用仲裁程序上的理由申请撤销裁决,作为对仲裁裁决的唯一追诉;(7)第八章规定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示范法》自公布以来,已有不少国家采用或参照《示范法》制订或修改了本国的仲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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