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告之诉 |
释义 | 一个或若干请求禁止令或宣告令的私人,以检察长之名提起的,为保护公益诉控行政违法的诉讼。通过原告之诉,原本用于保护私权的救济手段,转而被运用于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这一程序的基础是王权的利益。因王有权监控一切公共机关和团体的越权行为,而由于私人非公共团体或机关的成员,因而他们指称的公共违法行为有可能被法院拒斥,这样,正如在诉请特权救济时,王权将借名予申请人一样,在涉及到个人关心公益的案件中,检察长将借名予原告。是否借名予原告,基本上由检察长自行裁定,法院对此不得质疑。一旦原告之诉成立,他将对原告律师给予指导,但随后的诉讼进程与民事诉讼基本一致,诉讼的费用与偿付也由原告承担,与检察长无涉。一般说来,检察长只借名予原告诉控地方当局,有时候是某一地方当局为原告诉控另一地方当局。但从未有检察长借名予原告来指控部长或中央政府各部门的。这样,原告之诉实际上成为中央政府以不特定的理由,有效地控制地方政府或下级当局的一种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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