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费希特 |
释义 | 1762—1814?Johann Gottlieb Fichte德国著名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出生于贫苦职工家庭,由于受到一个贵族的赏识才得以上学读书。费希特一生教书,曾先后做过家庭教师、中学教师和耶拿及耶尔兰根大学的教授。1809年创办柏林大学,并任哲学教授。1810—1812年任柏林大学校长。他在政治法律方面的主要著作是《天赋人权的基础》(1796)、《试论公众关于法国革命的意见》(1794)、《闭塞的商业国家》(1800)、《权利说》(1802)和《国家说》(1803)。费希特是位自由论者,认为自由是自然权利的基础。只要不侵扰别人的自由,个人就应有绝对的行为自由。其中思想自由尤为重要,它是绝对的、不能放弃的。在国家问题上,费希特基本上持契约论主张。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相互侵犯,自由无法保障,可是人们互订契约成立了国家。国家成立的目的,在于建立“完善的社会”,保护私有财产,保护个人和整体的安全。他认为,理想的政体是共和政体,但实际上在德国是实现不了的。他主张当时的德国应建立君主主宪政体。费希特把法律看成是先验的范畴,是人的理性的外部表现。法律的内容由人的外部行为和自由所构成。法律须与理性相适应,否则便为非法。根本上讲,法律不依赖于道德而发挥作用,它所调整的仅限于人的外部行为。人民的共同意志是立法的中枢,政府应严格地服从法律。费希特早年赞成革命,后逐趋向保守,主张改良。特别到了晚年,他的政治法律思想从自由主义转向国家主义。费希特的著作中还表露出大日耳曼民族主义的倾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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