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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金管理之诉
释义

现金管理之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现金管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的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开户单位是指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帐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主管现金的行政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行,开户银行具体负责现金管理。其管理范围有:(1)开户单位现金的使用; (2)开户单位现金的收入、支出;(3)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现金的使用;(4)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开户银行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和诉讼。条例规定,开户单位不服开户银行的处罚决定,必须先按处罚决定执行,然后在10日内可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开户银行的其他行政行为时,可依《行政诉讼法》第11、 37、 38、 39条之规定,先向开户银行的同级人民银行申请复议,不服复议决定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可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在知道开户银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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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