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叉诉在美国,当事人在抗辩中对共同当事人就主诉或其反诉的标的或与主诉标的的财产有关的契约或事项提出的诉讼请求。提起的条件是:交叉诉的被告对原告提起的请求负有或可能负有全部或部分的责任。主诉中追加当事人,可以按照联邦民事诉讼法规第19条关于“为作出正当裁判而需要合并的人”和第20条关于“准许的主体合并”的规定,才能成为交叉诉的当事人。对交叉诉的判决可按联邦法规第54条(b)款的条件作出,即当诉讼中出现一个以上要求救助的权利请求时,无论是作为请求、反请求、交叉请求或第三人请求,或当卷入数个当事人时,法院只能根据一个明确决定,或根据对于判决的明确指示,才可以指示对一个或数个,而不是全部的权利请求或全部当事人作最终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