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联合国服务受到损害的赔偿问题的咨询意见 |
释义 | Advisory Opinion on Reparation for Injuries in Service of the United Nation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为了调解巴勒斯坦的纠纷,联合国工作人员曾多次遇害。1948年9月17日,联合国巴勒斯坦调解人瑞典的贝纳多特男爵被杀害。关于联合国如何为其工作人员行使保护的问题,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3日通过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请求回答的问题是:(1)当联合国工作人员为履行职务而受到损害时,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是否有资格对应负责任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政府所加诸(a)联合国、(b)受害者本人或受害者授权的人的损害提出赔偿要求? (2)如果上述第(1) (b)题的答案是肯定的,联合国的索赔要求如何与受害者本人国籍国的索赔要求协调一致?国际法院在1949年4月11日作出咨询意见,认为:(1)从联合国会员国授予联合国的职能和权利看来,联合国是一个国际人格者,是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的国际法主体,因此有资格对违反联合国义务而造成损害的国家提出索赔要求;(2)联合国在法律上有能力给其工作人员在职务上的保护,此种权力是履行联合国职责所必需的,应被认为是《宪章》所默许的一种权力。联合国对履行联合国职能的工作人员有权授予一定程度的保护。(3)由于联合国是一个在客观上具有国际行为能力的实体,不论被告国是否联合国会员国,创立联合国的50个国家根据国际法已有权使这个实体具有客观上的国际人格,不仅其人格获得它们承认,还有提出国际求偿的能力。(4)关于受害者本国的外交保护和联合国的职务保护之间何者优先,由于没有必要的规则可循,就只能按常识及善意来协调,但不能要被告国就一项损害付两份赔偿。(5)由于联合国就其工作人员受到的损害提出的求偿不是以受害者国籍为根据而是以受害者作为工作人员的职务为根据,因而即使受害者是被告国的国民,联合国也有权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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