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
释义 | 职业性接触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的等级划分。以急性毒性、急性中毒发病情况、慢性中毒患病情况、慢性中毒后果和致癌性、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基础划分等级。国家标准局1985年4月2日发布、同年12月1日施行《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 )规定,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共分为四级。Ⅰ级(极度危害)毒物:苯、砷及其无机化合物、氯乙烯、铬酸盐、重铬酸盐、黄磷、被及其化合物,对硫磷、羰基镍、八氟异丁烯、氯甲醚、锰及其无机化合物、氰化物。Ⅱ级(高度危害)毒物:三硝基甲苯、铅及其化合物、二硫化碳、氯、丙烯腈、四氯化碳、硫化氢、甲醛、苯胺、氟化氢、五氯酚及其钠盐、镉及其化合物,敌百虫、氯丙烯、钒及其化合物、溴甲烷、硫酸二甲酯、金属镍、甲苯二异氰酸酯、环氧氯丙烷、砷化氢、敌敌畏、光气、氯丁二烯、一氧化碳、硝基苯。Ⅲ级(中度危害)毒物:苯乙烯、甲醇、硝酸、硫酸、盐酸、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六氟丙烯、苯酚、氮氧化物。Ⅳ级(轻度危害)毒物:溶剂汽油、丙酮、氢氧化钠、四氟乙烯、氨。本标准适用于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危害程度分级,是一项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基础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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