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结婚仪式和承认婚姻有效的公约 |
释义 | Convention on Celebration and Recognition of the Validity of Merriages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草于1978年3月14日签订的公约。《公约》共31条。主要内容是:关于结婚仪式,《公约》规定依婚姻仪式举行地国法,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未来配偶双方婚姻举行地国(配偶一方还应具有该国国籍或在该国设有的惯常居所)法,或者依婚姻举行地国法选择规则所指定的国内法。关于婚姻有效的承认,《公约》规定,依婚礼举行地国法缔结的有效婚姻及后来依该国法成为有效的婚姻,或者不为该国所禁止的由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依其本国法主持举行的婚礼,以及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由主管当局已发给结婚证书的婚姻,各缔约国均应认其为有效。但有以下情况时,缔约国得拒绝承认:当事人结婚时,依该缔约国法律,配偶一方已婚、配偶是直系血亲,姻亲、养父母子女或配偶一方未达婚龄或在智力上缺乏同意能力或非出于自愿,或者承认婚姻有效明显地与其公共秩序不相容。《公约》有关承认婚姻有效的规定,不适用于军事当局举行的婚姻,在船上或航空器上举行的婚姻、由代理人举行的婚姻、死后举行的婚姻及非正式婚姻。遇有对婚姻有效的承认作为另一问题的附带问题处理时,仍适用《公约》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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