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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为租赁物的条件
释义
    一、成为租赁物的条件
    成为租赁物的条件是:
    1.租赁物须为有体物
    前面两种看法的差别,主要在于租赁物是否须为非消费物、特定物,而对于租赁物须为有体物这一点,还是没有争议的。因此,可以确定的一个标准就是租赁物须为有体物,无体物无法租赁。
    2.租赁物只要能满足承租人的要求,且在利用、返还等问题上能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即可
    实际上,无论何种有体物,只要能确实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和租赁目的,都不是不可以的。消费物因被消费而不能符合租赁合同中租赁物应当返还的特征,因此,难以满足租赁合同的特点和要求,而可能符合借贷合同、买卖合同等特征。
    3.租赁物须适合租赁目的的使用
    因为,租赁合同既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则出租人就相应地负有将出租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在出租人为物的所有人或使用权人时,其将有权处分的物加以出租,应当没有问题,否则即为无权处分。
    二、租赁物灭失后的解除权如何行使
    租赁物灭失后的解除权的行使是解除租赁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級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三、租赁物灭失风险谁承担
    法律网提醒您,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的主体要分几种情况:
    1.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过错导致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
    2.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3.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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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5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