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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释义

关于调整省、区建制的决议

1952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年11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共4条。主要内容: (1)撤销平原省建制,将现属平原省原为山东省旧辖的高唐等29县,全部划回山东省属;原为河南省旧辖的林县等22县,新乡、安阳两市及焦作工矿区,全部划回河南省属;原为河北省旧辖的南乐等5县,为治黄之便,亦划归河南省属,不再归回河北省;现属河北省原为河南省旧辖的武安、涉县、临漳3县不动,仍属河北省,以利治漳。(2)撤销察哈尔建制。现属察哈尔原为山西省旧辖的朔县等13县及大同市划回山西省属;原为河北省旧辖的赤城等10县,张家口、宣化2市及察北的崇礼等6县均划归河北省属。(3)成立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时撤销苏北人民行政公署、苏南人民行政公署。现属山东省、安徽省原为江苏省旧辖的地区,均划回江苏省属。江苏省人民政府设于南京。(4)河北与山东两省过去在毗连地区互划的县份,应归还原建制即现属山东省原为河北省旧辖的盐山等6县划回河北省属;现属河北省原为山东省旧辖的恩县等6县,除邱县仍留河北省外,其余5县均划回山东省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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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1: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