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况判决制度 |
释义 | 因公共福利的需要而维持行政机关违法处分或裁决的特别制度。日本行政案件诉讼法第3l条规定,在撤销诉讼中,即使行政机关的处分或裁决违法,但是如果撤销该违法处分或裁决会严重妨害公共利益时,在考虑原告受损失的程度,对原告损失的赔偿、对原告损害的防止程度和预防方法以及其他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原告请求,但是在判决主文中必须宣告该裁决或处分违法。情况判决包括三个部分:违法宣告、驳回请求和损害赔偿。违法宣告包括终局判决中的违法宣告和中间判决中的违法宣告。前者指在情况判决中如行政机关的处分或裁决违法,必须在本判决正文中明确宣告其违法,并由此判决产生对该处分或裁决违法的既判力。后者指法院如果认为必要,可在终局判决前作出带有判决性质的原处分或裁决是违法的宣告,驳回请求。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与通常的驳回判决的效力大致相同,但这时,虽然是原告败诉,诉讼费用亦应由被告负担。损害赔偿请求,根据情况判决确定行政处分或裁定的违法性,大体包含在与损害赔偿有关的行为违法性之中。就本诉而言,尽管其请求得不到承认,但却可以承认其对所受损害的赔偿请求。设立情况判决制度的目的,是向行政机关及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发出可能被撤销处分的警告,给予他们与同原告就排除损害、补偿损失等进行协商考虑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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