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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条约的暂时适用
释义

条约的暂时适用temporary application of treaty

条约生效前的适用。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5条第1项规定:“条约或条约之一部分于条约生效前在下列情形下暂时适用:(甲)条约本身如此规定;或(乙)谈判国以其他方式协议如此办理”。例如,1948年欧洲经济合作组织公约》第24条规定:“1.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交存于法兰西共和国政府。本公约在至少有6个签署国交存批准书以后生效。对于以后批准本公约的任何签署国,在其交存批准书以后生效。2.但在本公约根据前项规定的条件生效以前,签署国为了避免执行上的任何迟延,同意以临时名义从签署之日起并按照其各自的宪法程序予以适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是一个特殊的例子。在23国政府议定关贸总协定的同时,其中8国又议定了一个暂时适用议定书。关贸总协定从未生效,而暂时适用议定书则经过签署后生效,并开放于会议最后文件签署。暂时适用议定书规定缔约国政府应自1948年1月1日起暂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第一、三两部书,并在不与现有立法相抵触的最大范围内暂时适用第二部分。实际上,《关贸总协定》经过暂时适用,还经过修改和增添,而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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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3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