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立法原则 |
释义 | 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为进行劳动立法运动制定的劳动立法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共4项:(1)保障政治上自由。政治上之自由权,如言论、集会、结社等,为共和国家任何阶级所享受。《临时约法》(孙中山组织的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通过,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上亦有此规定,然自袁世凯公布《治安警察法》(北洋军阀政府于1914年8月29日公布的镇压工人运动的反动法令)之后,实际上已无形取消,同盟罢工为法律所禁止。劳动者之团体契约权,亦应受法律之正式承认。劳动者之国际联合,应要求法律承认。(2)改良经济生活。应参照西欧诸国之劳动法规,实现劳动阶级之利益,农民之农产品价格,亦应以法律保障之等。(3)参加劳动管理。为解放劳动者,应使其有参加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国家劳动检查局之权利。(4)劳动补习教育。现代社会之不平等,大半起于无受教育之机会。政府每年支出巨额款项,专为资产阶级办教育。此等不平,使我等永为彼辈之奴隶。因此,要求政府以法律保证男女劳动者有受补习教育之机会。(原载《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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