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葛柏案 |
释义 | 又称“葛柏事件”。1970年港英政府实施防止贿赂条例,其中第10条规定公务人员如生活水平和个人财产与其薪俸不相称而不能解释超额收入的来源的,应被假定为违法所得。该项条例由警务处反贪污科负责执行。1973年总警司葛柏因被发现拥有430万港元的财产(相当于本人20年工资额的6倍)而被审查。同年6月4日葛柏获通知要求解释财产来源,6月7日葛柏即逃返伦敦。社会舆论大哗,认为是由于警务处同僚的串通放纵所致。港英政府于是成立以百里渠法官1人负责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同年7月,百里渠提出第一次报告,认为警务处内无人协助其逃亡。9月提出了第二次报告,阐述香港警队中存在的集体贪污现象,触及了警务处是否适宜继续负责对贪污案件进行调查和享有执行防止贿赂条例的权力问题。由于社会上的压力,麦理浩总督决定另设“港督特派廉政专员公署”,于1974年开始工作,后该署将葛柏从英国引渡到香港受审。葛柏于1975年2月被法院判处徒刑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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