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决议、命令和措施是否合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遵守法律,实行的监督。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中将一般监督确定为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一般监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2)监督的内容是违法行为;(3)监督的方法是提出抗议,要求纠正;(4)抗议对被监督者无约束力,是否纠正,由被监督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由于种种原因,人民检察院的一般监督职责实际上并没认真开展,1957年,这项职责遭到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