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省县参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各县参议会组织法规。1943年9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共7章23条。主要内容:山东省各县参议会为代表全县人民之最高权力机关,由居住于各县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之公民选举(特别区由县参议会聘请)参议员45至75人,候补参议员15至25人组成。其中设正、副参议长各1人,由参议员互选,任期2年,连选连任。县参议会的职权是:审查县政府制定之实施方案及办法;选举县长及县行政委员;通过县政府施政报告;审查县财粮预决算,检查县财粮收支;决定地方建设重要设施及兴革事项;监督县区村执行政策、法令及县参议会决议案;弹劾违法失职之各级行政、司法人员;对县政府设施有不同意见时,得提出质问;决定改善人民生活及救济事项;审议县政府请议及人民请愿事项;处理县参议员之罢免、改选、改聘、递补等事宜。县参议会得设驻会委员会,由参议员互选5至7人组成,正副参议长为当然驻会委员。驻会委员得兼任县行政委员,但不得超过驻会委员总额1/3。县参议会设秘书1人,由驻会委员或参议员兼任。县参议会驻会委员会除行使县参议会第4、6、7、10、11项职权外,还应接受大会交办事项,对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派代表列席县政府行政会议;检举本县上级附设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视察各区村施政状况,征询人民意见;和参议员保持经常联系,并征询意见;召集下次大会或临时大会。县参议会每3个月或半年召开一次大会,但有驻会委员会决议或全体参议员1/2以上请求,或县政府或全县公民1/20以上请求时,得召开临时大会。县参议会开大会时,以参议长为主席,必要时得加推参议员若干人组织主席团。条例并附有各级参议员之权利义务共1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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