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奥斯丁 |
释义 | 1790—1859John Austin英国法学家,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他出身于磨坊主家庭,年轻时曾当过陆军军官,退役后在德国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萨维尼、尼布尔等人门下学习法律,1818年获得律师资格,担任法官等职。1826年任伦敦大学第一任法理学教授,1833年辞去教职,担任其他公职。他的主要著作有:《法理学大纲》(1832)、《法理学讲义》(1863)。奥斯丁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笃信不移,并加以继承和发挥。由于他在伦敦大学讲授法理学而创立了分析法学派。他的分析法学思想主要是由三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的。一是关于法理学研究的对象和方法。奥斯丁把法律分为“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前者是抽象的、正义的、理想的法律,后者是具体的、实在的法律。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实在的法律。通过对实在法律规范进行抽象的分析和解剖,揭示其成分和组成,通过对世界各国古往今来法律规范的比较和分析,概括出一般原则和特征,包括权利、义务、自由、伤害、惩罚、赔偿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至于法律的好坏不作任何评价和判断。二是关于法律的定义和特征。奥斯丁给法下了明确的定义,他断言:“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根据这一定义,法的主要特征是:命令性、强制性、义务性和主权者。这也是构成法的四大要素。奥斯丁关于法的这一定义的观点完全是来自边沁的法律思想。三是关于法的分类。奥斯丁把法分为4类,即神法或上帝法、人类法、道德及其规则、隐喻性或象征性的法。他认为,在这4类法中只有第2类的实在法才是严格意义的、真正的法,其他均为非严格意义的法。至于道德、隐喻性法则是社会规则的另一称谓。奥斯丁上述法律思想为后人霍兰德、马克比、萨尔蒙德、格雷、霍菲尔德等人所继承和发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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