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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组织法
释义

组织法constitution

建立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对政府间国家组织面言,一般指组建国际组织的正式条约,如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的组织文件。这些基本文件常有特殊的名称,如国际联盟盟约、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等,另外一些则通称为条约、协定。如欧洲共同体条约、关贸总协定等。有些国际组织法不是单独的法律文件,而是附于一个条约而成该条约的一部分,如国际联盟盟约是包括在1919年战后和约之内的,国际民航组织的组织法是芝加哥国际民航公约的一部分。组织法可以理解为国际组织的组成条约以及国际组织内的有效规则,但它主要是组成条约,即国际组织的基本法。国际组织的组织法通常采取多边条约的形式。但组织法的特点是它不仅规定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且重要的是产生国际法的新的主体,这一主体有自己的机关,参加国际交往,甚至订立新的国际协定。组织法的目的是决定国际组织的结构和规定国际组织的作用。因此,国际组织的组织法与一般的国际条约在一些方面有不同之处。例如,对于保留,有些组织法明文规定禁止;有些虽未明文规定但被解释为禁止;也有些虽允许保留,但规定须以国际组织的主管机关核准。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第3项规定:“倘条约为国际组织之组织约章,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机关接受。”在一般国际条约的情形下,缔约方只有在条约明文允许下才能退出。而在国际组织的组织法的情形下,成员有可能在没有明文允许下退出国际组织,例如,1940年和1950年,东欧国家退出世界卫生组织,1950年中国退出世界卫生组织。国际条约在原则上除修改外不能加以变动,而国际组织的组织法则有可能通过解释和实践而发生变化,以适应国际社会的发展。《联合国宪章》就有这样的变化,例如《宪章》第27条第3项所规定的“同意票”被解释为包括弃权标;按照《宪章》第18条的规定,联合国大会对重要问题应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但在实践上联合国大会曾以简单多数通过关于殖民地问题决定。而殖民地问题根据第18条第2项的规定显然应属于重要问题之列。参见[组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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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