陀巴主义Tobar doctrine厄瓜多尔外交部长陀巴在1907年3月首先提出关于政府承认的一种主张。这种主张认为凡是不按照宪法程序成立的政权,即政变革命后的政府。一律不应予以承认,除非依照宪法加以重新组织。陀巴主义的主张实际上是19世纪欧洲正统主义在拉丁美洲的一种翻版,即立宪正统主义。1907年12月20日,在美国和墨西哥两国召集的中美洲和平会议上,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萨尔瓦多五国签署了《中美洲国家和平友好总条约附加公约》采纳了陀巴主义,其中第1条中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对于五个共和国中任一国家内由于政变或反对被承认的政府的革命所产生的其他政府,在自由选出该国人民代表按宪法规定改组其国家之前,不得予以承认。”1923年2月7日,在美国的斡旋下,该五国在华盛顿续订《中美洲国家和平友好总条约》,除重申上述原则外,还规定,即使政变或革命后的新政府依照宪法进行了重新改组,如果当选的总统、副总统、国会议长等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为政变或革命的领导人,或为他们的父母、子女、兄弟或姻亲,也不得予以承认。同一时期的威尔逊政策,可以说也是属于陀巴主义体系范围的。陀巴主义实际上只曾是适用于少数美洲国家的主张。这种主张企图永远维持各自的现有政权,否定各国人民变更本国政治体制的权利,违反了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原则,因而受到了广泛的反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