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六年七月六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Adaptation to Maritime Warfare of the Principles of Geneva Convention of 6 JuLy19061907年10月18日在第二次海牙国际和平会议上签订的公约。《公约》修改1899年7月29日《日内瓦公约的原则适用于海战的公约》,主要是对1899年《公约》作了下列补充规定:(1)在军舰上进行战斗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予舰上的医务室以尊重和照顾,但医院船和军舰医务室如被利用于进行伤害敌方的目的,则不再受到保护;(3)交战国得吁请中立国商船、游艇或小船的船长以慈善为情,收容伤者和病者并予治疗,此种船只应享受特别保护和某些豁免权;(3)交战一方军舰得要求各种医院船,不论其属于何国国籍,将船上的伤者、病者或遇船难者移交给它;(4)在每一战斗结束以,交战双方应采取措施搜寻遇船难者、伤者或病者以及死者,保护他们免遭抢劫和虐待。中国于1909年11月27日批准《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