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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实行均田制时分配给农民用来种植树木的土地。男子给二十亩,计算在加倍授给以供休耕的露田之内。规定至少种桑五十株、枣五株、榆三株,作为永业,但不能买卖,至隋、唐改称永业田。在不宜种桑的地区,授给麻田,男子每人十亩,女子每人五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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