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文化科技法 |
释义 | 调整文化科技活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文化科技活动包含的内容甚广,如教育活动、文学活动、艺术活动、出版活动、文化娱乐活动、科学研究活动、技术开发活动、科技成果的保护和转让活动,以及国际范围内文化科技交流活动等。因而,文化科技活动过程中的社会关系也是十分广泛的。如国家有关机关与学校、文化艺术团体、文化艺术表演、展览场馆的关系,以及与上述单位负责人的关系、与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关系、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单位的关系、与国外文化科技有关部门的关系;文化单位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科技单位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文化、科技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的关系;国家司法机关与涉及文化科技领域的犯罪分子的关系等等。由于上述文化科技活动关系繁多而复杂,所以国家不可能用一部统一的、作为基本法律的文化科技法进行规范。调整文化科技活动过程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分别相对集中于有关的法律、法规里的。如文物保护法、著作权法、专利法、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科学技术干部管理工作试行条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建立、调整的审批试行办法、发明奖励条例、自然科学奖励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此外,我国宪法第19、20、22、23、47条,刑法第170、173、174条的有关规范,也是我国文化科技法律规范的构成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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