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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调解程序规则
释义

国际调解程序规则Regulations on Procedure of International Conciliation

国际法研究院1961年9月11日通过的决议所附的规则。《规则》的主要规定是:(1)调解是用于解决任何国家争端的一种办法,即缔约国设立一个委员会,对争端进行公平审查,寻求可被争端各方接受的解决争端的条件,或给各方提供一个解决建议,以达到解决争端的目的。该委员会可以是永久的也可是专设的。(2)调解委员会不仅可以接受缔约国的共同申请而且可以接受其中一个缔约国的申请,委员会主席在接到单方申请时,有责任确认是否已通知对方当事国、对方当事国是否接受调解。争端当事国必须指定一个或数个代理人,由其代表各当事国参加调解。应当事国的申请或依其职权,委员会可以举行专家评议会,查明事实或询问证人。当委员会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大多数的意见决定。(3)委员会与有关当事国的代理人单独地或共同地交换意见后,在其调查结论中,应提出容易被当事国接受的解决争端的条款,由主席将这些条款传达给各代理人,并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告知其政府对接受上述条款的意见。在各当事国接受解决条款时,应起草一份由主席和秘书签字的会议记录,公布有关条款,并将复制件交给每一当事国。(4)委员会会议的内容是秘密的,委员和代理人应既避免泄露任何文件或口头协议,并避免泄露任何与诉讼程序有关的而未经双方代理人同意的情况。委员或代理人对争端的事实所作的任何声明均被列入会议记录;专家的书面或口头报告、调查报告和询问证人报告将被列入会议记录的附件。调解结束后,当事国可以决定是否批准全部或部分文件的出版。诉讼终止时,委员会主席应将有关文件寄存于一个政府或当事国选择的国际组织。(5)调解程序的费用包括调查费用由有关当事国平等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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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5:0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