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地方法院行使香港最高法院原有的简易审判权的一级法院。设立于1953年,按地区设立四所,分别在港岛中区、九龙、荃湾和粉岭。地方法院审裁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力有限。在民事方面,有权审理诉讼标的额6万元以下的民事纠纷及年租或应课差饷租值4.5万元以下的土地纠纷案件。在刑事方面,可审理较严重的案件,但谋杀、误杀、强奸等少数严重案件除外。对被告所判监禁刑期不得超过7年。地方法院有权受理有关印花税和差饷的上诉案件。不服地方法院的判决,可在宣布决定后14日内向最高法院上诉庭上诉。地方法院法官,从在英国法庭担任过民事或刑事辩护人,或者在英联邦任何国家或地区担任过司法文官,或者在香港曾被任命为裁判司、经历司或法律援助处正、副处长至少有5年工作资历的人员中任命。法官人选由首席按察司与律政司、经历司商定后向总督推荐,英国外交及联邦事物大臣也可从英联邦国家或地区中推荐人选。推荐的人选,均由总督任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