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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时际法
释义

时际法intertemporal law

在由于时间的演变而产生的不同的法律规则中对于某一情形所应适用的当时的法律规则。时际法的概念是胡伯仲裁员在1925年的帕尔玛斯岛仲裁案中首先提出的。按照这个概念,“一个法律事实必须参照与该事实发生当时的法律,而不是在对该事实发生争端或不能得到解决之时有效的法律加以评价。”他接着指出,“关于在各不同时期实行的不同法律体系之中哪一个法律体系应适用于某一案件(所谓时效法)的问题,必须在权利的创造和权利的存在之间加以区别。使创造权利服从于该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的同样原则要求权利的存在,即它的继续表现,应遵从法律的演变所要求的条件”。这个概念曾被适用于领土的取得,也适用于条约的解释。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提到“适用于当事国关系的国际法任何有关规则”;这“有关规则”即包括时际法在内。但是,时际法并不是绝对的;无论如何,它不能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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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