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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法院
释义

立法院

国民党政府的最高立法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为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之职权。立法院设立法委员,由立法院院长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命,任期二年。1928年10月20日公布的《立法院组织法》规定,立法院下设法制、外交、财政、经济四个委员会,内置秘书、统计、编译三处。立法院1928年12月设立,名为最高立法机关,实际上只是附属于国民党中央和蒋介石集权统治的、形式上有议决权的最高质询机关。国民党政府的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或政治会议决定的。立法院对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并受其监督。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立法院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之立法委员组织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3月和12月公布、修正公布了新的《立法院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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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