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按照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划分体力劳动强度的等级表。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1984年12月1日实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GB 3869—83)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15。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Ⅱ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20。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Ⅲ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25。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Ⅳ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25。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该标准适用于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