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 |
释义 | 按照劳动强度指数大小划分体力劳动强度的等级表。国家标准局1983年9月29日发布、1984年12月1日实施《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GB 3869—83)规定,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15。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85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1%,即净劳动时间为293分钟,相当于轻劳动。Ⅱ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20。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328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67%,即净劳动时间为322分钟,相当于中等强度劳动。Ⅲ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25。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1746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3%,即净劳动时间为350分钟,相当于重强度劳动。Ⅳ级体力劳动:劳动强度指数>25。 8小时工作日平均耗能值为2700大卡/人,劳动时间率为77%,即净劳动时间为370分钟,相当于“很重”强度劳动。该标准适用于体力劳动为主的劳动,是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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